厦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来源: 市记协 发布时间: 2022-02-17


 

 

厦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厦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厦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厦门记协]是中共厦门市委领导的厦门新闻界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参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厦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承担起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连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做政治坚定、导向正确、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加快推进“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为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条 厦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的作用。

 

第二章     

 

第四条 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坚持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正确政治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优良传统,增强全市新闻工作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提高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 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六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七条  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新闻工作者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八条    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展优秀新闻作品、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和新闻经营管理、传播技术人才。

          维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

     十一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基层新闻单位的联系与交流,推动新闻事业的发展

十二    关爱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尊重和协助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十三    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联系、服务新媒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十四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港澳台记者和港澳媒体常驻我市记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十五    贯彻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发挥记协的独特作用。 广泛发展同国际、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受中国记协和福建省记协委托,做好来厦采访的外国新闻工作者的接待工作。

    十六    兴办新闻出版等事业,开展同新闻舆论工作有关的培训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十七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中央、省驻厦新闻单位,专业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教育单位和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十八   凡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者,须经本会秘书处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严重违法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十九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二十   本会最高领导机关为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领导部门推产生。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届中开会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二十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二十二   由主席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任命驻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经主席办公会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主席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十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继任

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及秘书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职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或增补时,推举的会员单位提出更换或增补推荐人选,经主席会议同意并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进行更换或增补,原任职人自行卸任。

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推举适当人选担任理事。该会员单位原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五章     

 

二十四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